遺囑人得自由處分遺產,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,必須留下遺產之ㄧ定部分給繼承人。 居住大陸地區的大陸配偶繼承台灣遺產時,不得辦理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人,只能在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的應得部分時,就不動產的部分折算為價額再進行分配。 大陸法規為同一順序繼承人之繼承份額,於一般來說情形下,大陸遺產繼承均屬平分,大陸配偶遺產繼承亦無特殊的繼承地位。例如: 隨著兩岸交流日益頻繁,越來越多台灣人在中國... https://smebrother.com/blogs/news/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-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